責任部門 | 盟教育局 | 聯系電話 | 0479-8263387 盟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
辦理時限 | 十個工作日內 | 工作時間 | 每年8月20日至9月1日 |
辦理地點 | 各旗縣市(區)教育科技局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权利,保证義務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義務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義務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義務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義務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实施義務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義務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義務教育。
第七条 義務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義務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義務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義務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爲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義務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義務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學 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義務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实施義務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本地區戶籍的,家長須攜帶戶口簿、《入學信息登記表》、預防接種證等;非本地區戶籍的,家長須帶領適齡兒童,攜帶戶口簿、預防接種證,以及父母一方有效的務工證明、居住證明等證件。